被告一般是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相反的证据,比如提供技术资料证明自己的信息与原告的信息不同;证明原告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被告可以拿出国内外的相关材料证明原告的信息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取,这也同时能够证明对方没有采取保密措施;证明自己信息是通过转让、合营、继承、兼并、反向工程以及自己研发等合法来源取得的;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并不存在,或者损失较小等。
4.不公开审理问题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如果案件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当然,最终是否不公开审理由法院决定。实际上,虽然民事诉讼有不公开审理制度,但不公开审理只能确保对案外人的隔离,对于诉讼参与人而言则无实际效用。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往往相互极度不信任,对于对方接触自身商业秘密心存顾虑,有时如果原告在诉讼中主动披露自己商业秘密的信息,往往会适得其反,让被告进一步了解秘密内容,造成更大的泄密。